如下文所述,尼加拉瓜援引第 62 条(而不是根据第 63 条采取更有限的干预形式)的价值值得怀疑。但它更具体选择根据第 62 条“作为当事方”进行干预,这与我的观点一致,即根据第 62 条进行非当事方干预需要对法院裁决具有独特的法律利益,不同于各国对履行《灭绝种族罪公约》义务的共同利益。这一前提似乎比其申请中实际陈述的任何内容更能解释为什么尼加拉瓜不寻求根据第 62 条以非当事方的身份进行干预。
干预根据《灭绝种族罪公约》提起的案件 这一点在国际法院的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 63 条,第三国可以试图影响法院对其所缔结的公约的解释。与这些条约解释 手机数据 问题的狭窄范围相比,规约第 62 条为向法院提供关于“可能受案件裁决影响的法律性质的利益”的信息提供了更广泛的空间。鉴于在乌克兰诉俄罗斯案中提出的许多第 63 条声明都试图向法院提供不严格限于条约解释问题的证据和论据,(¶84)人们可能想知道为什么这 33 个国家中没有一个试图根据第 62 条进行干预。
事实上一些国际法院 法官和法律 学者认为
普遍义务和当事方义务(例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 选择合适的 SEO 代理机构的 10 个技巧 族罪公约》中所体现的义务)不仅产生了提起国际法院案件的资格,而且产生了根据第 62 条进行干预的“法律性质的利益”。但正如我曾在野外论证的那样,提起新诉讼的资格和干预的法定要求在法律上仍然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具有非常不同的实际后果。基于普遍义务或当事方义务援引国家责任有助于解决一种无谓的恐惧(horror vacui)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国家会因为没有直接伤害而无罪不罚,因为没有 香港领先 直接伤害,任何国家都无权将肇事国绳之以法。只要一个国家提起可诉案件,这条规则的目的就得到了满足。通过任何形式的干预将更多国家加入正在进行的诉讼并不会使这一目的得到进一步实现。
,所有介入国都以非当事国的身份进入这些程序。因此,它们不提出索赔、寻求补救措施或参与任何撤销案件的协议。与当事国不同,它们不能临时任命法官。它们不需要以当事国的方式同意法院的管辖权。根据法院确定新案件可受理的标准,它们也不必证明与任何当事国存在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