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们习惯于从民族国家的角度来思考武装冲突法

今晚,我很高兴回到我的母校法学院,虽然不是在法学院校园内。我要祝贺院长德林顿教授和教职员工,祝贺他们为推动昆士兰大学跻身澳大利亚法学院前列所做的一切。我注意到,2017 年 QS 排名将这所法学院列为世界前 50 名——昆士兰州没有其他法学院能获得这一殊荣,澳大利亚只有另外六所法学院能获得这一殊荣。毫无疑问,你们的新政策将本科生招生人数限制在 200 人以下,这意味着新生很可能只来自获得 OP 1 的学生群体,这将巩固其作为澳大利亚精英法学院之一的地位。而且,这种智力上的卓越最近得到了物质上的体现:非常漂亮的新法律图书馆和设施,它们上个月刚刚由首席大法官基费尔开放。

作为一名学生、导师和讲师

 

我与这所法学院的关系长达 15 年,从 1975 年到 1991 年,所以我最后一次在这里讲课已经是 25 多年前了。那是在我刚开始律师生涯的八年里,我教了法学课程的一个单元,名为“正义理论的最新发展”。我主要关注约翰·罗尔斯,以及罗伯特·诺齐克、罗纳德·德沃金和布鲁斯·阿克曼等其他学者。

然而,今晚我所关心的不是法学,而是国际法。我即将宣读的论文的主题是国际法中针对迫在眉睫的武 目标电话号码或电话营销数据 装袭击的自卫权。我打算讨论在迫在眉睫的武装袭击面前使用武力的正当理由这一问题。具体来说,我想公开表明澳大利亚政府对武装袭击迫在眉睫原则作为自卫原则所允许使用武力的依据的立场。

我要强调的是,我即将发表的言论并不代表澳大利亚政府的新立场,而是政府现有立场的公开声明和解释。此外,我要强调的是,我即将发表的言论与美国总统上周决定对叙利亚 Al-Shayrat 空军基地部署武力无关。事实上,这些言论是在澳大利亚政府事先收到干预通知之前准备的,以下内容无意对此发表评论。

众所周知,澳大利亚目前正与国际伙伴一起在叙利亚开展针对伊斯兰国的行动,这是“OKRA”行动的一部分。这些行动在国际法上 开展摄影业务时市场调研的重要性 的正当性基于《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规定的既定原则,即个人和集体自卫,在这种情况下,即保卫伊拉克免受伊斯兰国(简称 ISIL)的袭击。该行动引发了大量讨论,特别是在所谓的“五眼”国家(澳大利亚、英国、新西兰、加拿大和美国)之间,讨论紧急原则作为防御性使用武力的依据的适用性和范围。

我今晚发表的意见是对英国司法部长杰里米·赖特(Rt Hon Jeremy Wright QC MP)的类 印度尼西亚号码列表 做法的补充和体现。今年 1 月 11 日,赖特先生在国际战略研究所发表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演讲,阐述了英国对自卫法的态度。[1]澳大利亚政府同意我的英国同行所表达的立场;以下评论针对的是类似问题,并以赖特先生当时的发言为基础。

 

但全球化和军事化的恐怖主义网络的兴起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

 

如果恐怖组织可以在一个国家策划袭击,然后就悄无声息地行动,直到袭击被国外远程触发,那么“迫在眉睫”意味着什么?政府如何判断恐怖组织在网上表达的暴力意图是否已经从单纯的渴望变成了“迫在眉睫”的威胁?至关重要的是,我们如何保护自己免受此类威胁,同时确保对使用武力的合法限制不受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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