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明确、正式的授权;以及

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不依赖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授权。
当然,国际法能够、也必须被允许随着国家实践的发展和不断变化的情况而演变。国际法律原则需要根据当代挑战来解释。习惯国际法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可以允许这种情况发生。

例如,我们回顾一下,历史上自卫权只适用于应对另一个国家的武装攻击。但在 2001 年美国遭受 9/11 袭击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 1368 号决议,该决议首次含蓄地确认了针对非国家行为者的自卫权。

就今晚的讨论而言

 

更重要的是,现在大家认识到,习惯国际法不仅允许对已经发 目标电话号码或电话营销数据 生的武装袭击进行自卫,也允许对即将发生的武装袭击进行自卫。[4]

澳大利亚长期以来的立场一直是:采取自卫行动并不意味着一个国家被动等待攻击。

英国、美国和其他志同道合的国家也持这种观点。

在致联合国安理会的信函中,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土耳其和英国均表示,将根据《宪章》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叙利亚使用武力行使自卫权。信函中,这些国家均提到,为应对伊斯兰国即将发动的武装袭击或武装袭击威胁,各国有权单独或集体行使自卫权。[5]

适用法律紧迫性

 

需要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迫在眉睫”概念的范围。允许使用武力自卫对抗迫在眉睫的武 针对您的 WordPress 网站的页面内和页面外 SEO 装袭击是完全可以的。但在这种情况下,什么才算“迫在眉睫”?

这一概念一直是历史争论的焦点,各国和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解读。[6]

当然,韦伯斯特部长认为,除非必要性是“即时的、压倒性的、没有其他手段可供选择、没有商议 印度尼西亚号码列表 的余地”,否则不允许使用武力。这一表述如何适应我们在 21 世纪面临的威胁的现实?

换言之,习惯国际法将如何发挥其传统作用,灵活适应不断演变的事实?

请允许我陈述澳大利亚政府对紧迫性问题的立场。总体而言,澳大利亚同意丹尼尔·伯利恒爵士(Sir Daniel Bethlehem QC)在 2012 年《美国国际法杂志》上发表的文章中概述的标准,今晚在场的各位以及该领域的学者对此都很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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