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的性质和紧迫性;
发生袭击的可能性;
袭击可能造成的规模,以及如果不采取缓解措施,可能造成的伤害、损失或损害;以及
有可能还有其他机会采取有效的自卫行动,预计造成的附带伤害、损失或损害可能不那么严重。
澳大利亚同意并采纳这一提法
澳大利亚认为,丹尼尔·伯利恒爵士所概述的因素提供了一个适当的(尽管不是详尽无遗的)框架来评估袭击是否迫在眉睫。
因此,紧迫性不仅仅是时间问题。时间因素无疑很重要,但绝不是唯一的相关因素。所有情况,包括丹尼尔爵士特别指出的那些因素,都可能相关。
尽管这一命题尚未确定,但我并不认为这一命题存在争议。制定《塔林手册》的著名专家组 WhatsApp 号码数据 也采取了同样的方法——这是第一份关于适用于网络战争的国际法的完整声明。《塔林手册》明确拒绝对紧迫性问题采取严格的时间方法。
这一立场也得到了一些最杰出的国际法学家在 2005 年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发布的《关于使用武力进行自卫的原则》[8]中的肯定,这些原则强调反映威胁的更广泛情况而不是仅仅考虑时间标准的重要性。
最后的机会之窗
在当今世界,威胁性袭击的确切时间往往不明确或未知。因此,澳大利亚认为,在评估紧迫性时,应该问的 立即行动并利用 2024 年及以后的隐私准备和广告衡量计划 问题是:“对威胁性武装袭击采取行动的最后可行机会窗口是什么?”
换句话说,当攻击者明显决心发动武装袭击时,一国可以针对武装袭击采取预防性自卫行动,而受害国如 印度尼西亚号码列表 果不采取行动,将失去有效自卫的最后机会。
该标准反映了当代威胁的性质,以及敌对方可能部署的攻击手段。
例如,以进攻性网络行动的形式威胁进行武装攻击(当然,当我说“武装攻击”时,我指的是《宪章》第 51 条的严格含义)。网络行动可能导致大规模人员伤亡和关键基础设施受损。这种攻击可能在一瞬间发起。难道真的有人说一个国家在那一瞬间之前没有权利采取行动吗?
但是,政府应该以什么标准来判断,针对迫在眉睫的武装袭击采取自卫行动的最后机会何时会关闭呢?当然,这个问题并不简单。
请允许我通过另一个假设情景来说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