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法院尚未就向其他方传送拦截材料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提供具体指导。然而,现在很明显,一些国家正在定期与其情报伙伴共享材料,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允许这些情报伙伴直接访问其自身系统。因此,法院认为,缔约国向外国或国际组织传输通过批量拦截获取的材料应仅限于以符合《公约》的方式收集和存储的材料,并且应遵守与传输本身相关的某些额外的具体保障措施。首先,此类传输的情形必须在国内法中明确规定。其次,传输国必须确保接收国在处理数据时已采取能够防止滥用和过度干扰的保障措施。特别是,接收国必须保证材料的安全存储,并限制其进一步披露。
这并不定意味着接收国必须享有与
传输国同等的保护;也不一定要求在每次传输之前都做出保证。第三,当明显需要特别保密的材料(例如机密新闻材料)被转移时,有必要加强保障措施。最后,法院认为,向外国情报伙伴转移材料也应受到独立管控。
至于英国,其关于从第三方索取和接收信号情报的保障制 电报列表 度被认定符合《公约》(BBW第500-14条)。法院确实认为,即使请求此类情报也构成对隐私的干涉,需要提供正当理由(496-7条),但并不要求此类请求像国内拦截那样需要由独立于行政部门的机构授权——参见Lemmens、Vehabović、Ranzoni和Bošnjak法官的个别意见,他们认为没有理由对这些请求区别对待。
我就此打住总而言之这是
无论对错,它们都意味着从人权角度永久地将大规模监控正常化。这种正 当运送货物到郊区时 常化的代价是,此类监控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以及行政和司法保障,但却没有真正质疑这些计划的实质性价值。判决和各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种独立意见都细致入微、精妙绝伦,其中许多段落都需要一篇详尽的文章来阐述。一些重要问题潜伏在幕后,但却被回避或未予解决——其中最重对极其重要的判决 要的是治外法权,以及是否有理由在本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做出任何区分。但目前就到此为止——别再幻想在隐私领域取得里程碑式的胜利了,明白吗?